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沪档[1996]第32号 上海市档案局制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科技研究成果的管理,促进档案科技研究成果的应用、交流和推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档案科技研究成果范围:列入上海市档案局科技研究计划以及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档案科学技术领域里自行研究取得的、经正式鉴定(评审)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 上海市档案局负责全市的档案科技研究成果的登记、奖励和推广。
第二章 登 记
第四条 凡列入上海市档案局科技研究计划的档案科技研究成果以及计划外的档案科技研究成果,应在上海市档案局科研室进行统一的成果登记。
第五条 每年度的档案科技研究成果登记日期至本年度12月3 1日截止。逾期登记者不能参加第二年度的成果评奖。
第六条 档案科技研究成果登记必须按要求填写《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登记表》(表略),并报送计划任务书、鉴定(评审)证书及全套技术鉴定(评审)材料,按规定缴纳登记手续费。
第七条 上海市档案局对已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重大科技研究成果定期在《档案科技通讯》上予以公布,所公布的档案科技研究成果是上海地区档案系统首创查新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己登记的档案科技研究成果其有关技术文件材料由上海市档案局负责统一保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章 奖 励
第九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档案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设立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奖。
第十条 档案科技研究成果奖一年评审一次,每年6月15日前为受理申报时间,逾期不得受理。年内公布成果公报。
第十一条 档案科技研究成果奖的奖励范围:
一、档案事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立法、管理、论证、评价等各种重大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档案学基础理论及其应用的研究成果;
三、应用于档案保护、档案管理现代化的新科学技术成果;
四、在档案工作中推广、采用国内外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的成果;
五、档案工作标准化、档案科技情报的成果;
六、其它档案科技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档案科技研究成果奖的评审标准:
一、国内首创,在学术上填补空白或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推动档案进步或对档案学理论发展有重大作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国内有普遍推广应用价值的成果,可评为一等奖。
二、本市首创,在学术上有重大突破或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推动档案科技进步或对档案学理论发展起很大作用,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一定地区有推广应用价值的成果,可评为二等奖。
三、本市先进,在学术上有一定创新或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对推动档案科技进步或对档案学理论发展有较大作用,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三等奖。
四、专业系统领先,在学术上有所发展或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同类项目的一定水平,对档案科技进步或对档案学理论发展有指导作用或实用价值的成果,可评为四等奖。
第十三条 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奖励设四个等级。除统一发给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奖证书外,分别发给奖金:
一等奖 奖金5000元
二等奖 奖金2000元
三等奖 奖金1000元
四等奖 奖金500元
第十四条 档案科技研究成果奖励的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奖的项目,必须按照《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鉴定(评审)办法》对其作出评价结论;
二、档案科技研究成果必须建立项目研究档案,并在鉴定(评审)后次年,经实践证明确实具有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
三、申报奖励的档案科技研究成果必须是按规定在上海市档案局进行过成果登记的项目;
四、档案科技研究成果的报奖单位,应是第一完成单位,并限于上海地区;
第十五条 上海市档案局组织档案科技研究成果奖评审组,负责档案科技研究成果奖评审工作。评审组由作风正派、办事公正、有丰富的专业理论与实践经验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 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奖的评审与申报上海市科技进步奖和国家档案局科技进步奖的初审结合进行,即在获奖成果中评选出部分优秀成果申报上海市科技进步奖和国家档案局科技进步奖。
第十七条 档案科技研究成果奖的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必须按规定填报《档案科技研究成果奖申请书》(略)并备齐《档案科技研究成果鉴定(评审)证书》(略)、《档案科技研究成果推广应用效益证明》(略)、研究报告或学术论文等有关技术文件材料,一式九份;
二、档案科技研究成果须按其项目任务来源关系上报;自行研究取得的,可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
三、申报单位必须对所申报的档案科技研究成果提出审查意见和奖励等级;
四、每项申报成果需交纳评审费。
第十八条 获奖项目完成单位和研究人员名单以获奖成果公报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获奖档案科技研究成果正式公布后,争议期为三个月,对期满无异议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对公布的获奖成果如有异议,在异议期内,可向上海市档案局科研室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据,由上海市档案局科研室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上海市档案局裁决。
第二十一条 档案科技研究成果的奖金按照研究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项目组所得奖金不应少于奖金总额的80%,具体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档案科技研究成果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成果已获得过某一级奖励的奖金,后又获得按本办法评定的奖级,只对项目获得者补发高于原奖金的差额部分,其余部分奖金作为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发展基金。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奖获得者的事迹材料,应归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经查明属实,即撤销奖金,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由其所在单位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四章 成果推广
第二十五条 档案科技研究成果的推广就是将先进、适用、可靠、价值大的档案科技研究成果扩大其应用范围,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和档案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推广管理工作由上海档案局组织实施。
一、贯彻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二、根据本市档案事业发展规划,确定档案科技研究成果推广项目;
三、定期制定切实可行的档案科技研究成果推广计划;
四、建立档案科技研究成果推广网络,开展成果交流、技术培训等,协调档案科技研究成果推广计划的实施;
五、协助国家档案局和市科委组织实施档案科技研究成果推广工作。
第二十七条 档案科技研究成果推广项目的申报:
一、由承担单位填写《推广项目申请表》,经主管领导审查后,报上海市档案局;
二、承担单位须提交“推广方案”;
三、上海市档案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档案科技研究成果推广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及审批;
四、每项批准项目,必须签订相应合同。
第二十八条 根据档案科技研究成果推广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无偿、有偿等形式给予资金支持。具体申请方法参见《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 条凡列入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推广计划的项目由上海市档案局组织鉴定。其项目鉴定的申报手续与方法参见《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鉴定(评审)办法》。
第三十条 档案科技研究成果推广的奖励:
一、凡经鉴定(评审)的科技研究成果推广项目,可申报上海市档案科技研究成果奖,具体办法参照成果奖励的有关条款;
二、申报单位必须科学地计算实际取得的经济效益,即投入产出比,必须有相应的财务部门、推广部门的证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