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教职工人事档案保密制度
一、教职工档案是党的机密。档案库房为机要重地,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
二、档案工作人员,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有关教职工档案内容,不准携带人事档案或人事档案材料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不准将档案带回家中。
三、严禁用电话提供有关教职工的全面情况和涉及教职工的政治历史或其他重要问题等内容,严禁与亲属、子女、朋友谈论教职工档案相关内容。
四、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对伪造、涂改、销毁档案材料和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等,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五、销毁剔除人事档案材料时,要进行认真登记,填清销毁材料的名称、原因和时间等,经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应到指定地点并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