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教职工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制度
一、我校干部人事档案,除公安部门及国家安全部门调查取证外,一般不对外提供查阅。外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须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必须手续齐备。查阅单位应派两名党员干部,凭工作证或身份证及《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经档案馆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二、本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借阅人事档案,须填好本校内部《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经本单位主要党政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借阅。

三、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干部人事档案。

四、档案一般不得外借,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借用的,应在《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申报表》中写明借阅理由,经档案馆审批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或给无关人员翻阅;借出档案借期7天,若不能按期归还,应办理续借手续,续借不得超过5天;借阅档案人员,对档案应负安全和保密责任,不得擅自转借,不得对档案内容做任何变动及改动。

五、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时,查阅人应按要求认真填写阅档情况登记。不得将档案拿出阅档室。阅档时不吸烟、不喝茶,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密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六、摘录或复制所需要的有关档案材料,要经档案管理人员审阅,并办理登记手续,经核对盖章后应妥善保存,切勿丢失。对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内容档案馆要严格把关,不得外流。机密和重要档案,应在档案馆内查阅,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便抄录。

七、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检查档案,并及时放归原处。

八、不得通过电话查询干部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