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学校综合档案利用制度
       综合档案是学校建校以来在招生、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社会和学生个人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为了充分发挥档案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馆内阅览


1. 馆内阅览是档案利用工作的主要形式之一一般情况下,馆藏综合档案只供馆内阅览。
      2.  出示个人身份证明可查阅本人在校学历情况。
      3. 凡未开放的档案和资料一般只供归档部门和形成者本人借阅,校内其他部门若需利用,必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填写档案查阅登记簿,并只限在室内阅览;对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档案(或技术机密)须经该部门(或技术项目)负责人同意后方可阅览。
      4.凡外单位利用我校综合档案,需持单位正式介绍信,经馆长同意。如需利用的档案涉及党和国家的机密或学校权益的,需经校领导批准,并按有关规定收费。
     
二、档案外借与归还

  1.学校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如确有急用,馆内阅览无法满足需要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档案方可借出。校外用户需馆长批准,校内用户需经部门主任批准。
  2.借出的档案如需摘录、复制与公布,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和学校档案利用相应制度办理。
  3.外借档案时,需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办理借阅手续,借阅期限7天。到期尚未利用完毕,需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期限不超过7天。
  4.外借档案应按时归还。归还后,档案人员应及时办理还档手续,进行注销,并请利用者填写利用效果登记表。
  5.档案利用者应保守档案保密,对其安全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将档案带至公共场所,不得传播、污损、抽拆、涂改和转借。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