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教职工人事档案材料收集与补充制度
一、认真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经常地、有计划地将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的材料收集归档,充实档案内容。做到:主动及时,全面准确,保质保量,安全保密。
         
二、了解和掌握形成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及规律,与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收集新形成的人事档案材料,保证人事档案的完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或滞留档案材料。

三、对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由组织形成的材料应有形成时间和组织印章,个人撰写的材料应有形成时间和本人签字。

四、对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及时归档;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门订正或补办,限期报送。

五、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收集归档。收集档案材料只对组织不对个人,对于个人材料,必须经过组织审查,符合归档规定的,方可归档。

六、定期核查所管理的档案,发现所缺材料,及时登记,主动向有关部门查询索取。收集的档案材料,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及登记,并尽快归入个人档案。个别材料如近期会提供利用可暂缓归档,单独存放,待利用完毕后及时归档。

七、根据工作需要及档案缺少材料情况,积极联系、协调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布置干部履历表、鉴定、自传等材料补充工作,及时将各类材料补充进教职工人事档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