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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一、教工档案室在接到教工调动或任免通知后一周内,应将其人事档案转给新单位或本校新的主管部门,转出时,必须经人事处批准。
二、转出的教职工人事档案必须齐全完整,并按规定进行认真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
三、转递档案或档案材料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教工档案转递通知单”所列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装,要通过机要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本人自带,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自带。档案转出或转入要及时登记。
四、接到教职工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将回执返回。寄出的档案一个月未收到者,本人可持“转出单位介绍信”和“机要转递单”到机要局查询,也可通过机要员查询。
五、为保证教职工档案随着教工调动或职务变动而及时转递,相关部门应互相配合,达到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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